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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实控人邓亲华占用资金21亿 个人处90万罚款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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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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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5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显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代码300362.SZ)存在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共两宗违法事实,四川证监局对天翔环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此外,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亲华、董事、总经理邓翔、董事、财务总监娄雨雷、董事、副总经理王军、董事、董事会秘书王培勇共五名相关责任人被罚。其中邓亲华被给予警告,并处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

  经查明,天翔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翔环境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为实际控制人邓亲华提供资金累计27.36亿元,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期公司收到还款累计6.46亿元,截止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天翔环境资金余额为20.91亿元: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累计向成都正其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正其”)转款21.64亿元,成都正其随后将收到的相关款项转入实际控制人邓亲华控制或指定的主体。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累计向成都吉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吉思”)转款3100.00万元,成都吉思随后将收到的相关款项转入成都正其,由成都正其再转至实际控制人邓亲华控制的主体。

  综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借用公司供货商成都正其、成都吉思名义向实际控制人累计提供资金21.95亿元,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期天翔环境通过成都正其收到还款金额累计为5.36亿元,截止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天翔环境资金16.59亿元。

  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进行民间借款,并将部分借款资金累计5.20亿元直接转至成都正其、邓亲华或其指定的其他收款主体。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直接以借款名义向邓亲华提供资金2180.00万元。

  综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通过民间借款或直接向邓亲华转款的方式向实际控制人累计提供资金5.41亿元,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期天翔环境收到邓亲华直接转入款项累计1.10亿元,截止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天翔环境资金4.31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3规定、10.2.4规定、10.2.5规定,天翔环境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披露。

  天翔环境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二、天翔环境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1.天翔环境为实际控制人借款5000万元提供担保事项

  2018年1月15日,邓亲华与许某杰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邓亲华向许某杰借款5000万元;同日,天翔环境向许某杰出具《担保函》,承诺为邓亲华前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后因借款逾期,许某杰提请仲裁,裁决天翔环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天翔环境为娄雨雷等典当250万元提供担保事项

  2018年6月20日,娄雨雷、袁某、李某、郎某与四川正鑫

  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正鑫阳”)签订《典当合同》,约定四人向四川正鑫阳典当当金共计250万元。同日,天翔环境、邓亲华等与四川正鑫阳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翔环境、邓亲华等为娄雨雷等典当25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9.11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天翔环境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披露和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天翔环境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天翔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邓亲华作为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直接决策了天翔环境向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担保事项;邓翔作为天翔环境董事、总经理,娄雨雷作为天翔环境董事、财务总监,具体实施和参与了天翔环境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担保事项。邓亲华、邓翔、娄雨雷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签署确认了天翔环境2018年半年度报告,是天翔环境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军作为天翔环境董事、副总经理,在相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并参与部分民间借款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涉案事项,未勤勉尽责;王培勇作为天翔环境董事、董事会秘书在相关保证合同上签字,且未及时关注到公司涉案事项,未勤勉尽责。王军、王培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签署确认了天翔环境2018年半年度报告,是天翔环境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翔环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邓亲华给予警告,并处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

  三、对邓翔、娄雨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王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王培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当事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住所:成都市青白江区。

  邓亲华,男,1950年3月出生,时为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

  邓翔,男,1978年1月出生,时任天翔环境董事、总经理,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

  娄雨雷,男,1983年4月出生,时任天翔环境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成都市金牛区。

  王军,男,1978年11月出生,时任天翔环境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

  王培勇,男,1980年3月出生,时任天翔环境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成都市成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天翔环境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翔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翔环境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为实际控制人邓亲华提供资金累计2,736,412,194.06元,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期公司收到还款累计645,723,003.30元,截止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天翔环境资金余额为2,090,689,190.76元: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累计向成都正其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正其”)转款2,164,012,194.06元,成都正其随后将收到的相关款项转入实际控制人邓亲华控制或指定的主体。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累计向成都吉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吉思”)转款31,000,000.00元,成都吉思随后将收到的相关款项转入成都正其,由成都正其再转至实际控制人邓亲华控制的主体。

  综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借用公司供货商成都正其、成都吉思名义向实际控制人累计提供资金2,195,012,194.06元,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期天翔环境通过成都正其收到还款金额累计为535,723,003.30元,截止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天翔环境资金1,659,289,190.76元。

  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进行民间借款,并将部分借款资金累计519,600,000.00元直接转至成都正其、邓亲华或其指定的其他收款主体。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直接以借款名义向邓亲华提供资金21,800,000.00元。

  综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通过民间借款或直接向邓亲华转款的方式向实际控制人累计提供资金541,400,000.00元,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期天翔环境收到邓亲华直接转入款项累计110,000,000.00元,截止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天翔环境资金431,400,000.00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3规定、10.2.4规定、10.2.5规定,天翔环境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披露。

  天翔环境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天翔环境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1.天翔环境为实际控制人借款5000万元提供担保事项

  2018年1月15日,邓亲华与许某杰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邓亲华向许某杰借款5000万元;同日,天翔环境向许某杰出具《担保函》,承诺为邓亲华前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后因借款逾期,许某杰提请仲裁,裁决天翔环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天翔环境为娄雨雷等典当250万元提供担保事项

  2018年6月20日,娄雨雷、袁某、李某、郎某与四川正鑫

  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正鑫阳”)签订《典当合同》,约定四人向四川正鑫阳典当当金共计250万元。同日,天翔环境、邓亲华等与四川正鑫阳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翔环境、邓亲华等为娄雨雷等典当25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9.11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天翔环境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披露和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天翔环境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银行资金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翔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邓亲华作为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直接决策了天翔环境向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担保事项;邓翔作为天翔环境董事、总经理,娄雨雷作为天翔环境董事、财务总监,具体实施和参与了天翔环境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担保事项。邓亲华、邓翔、娄雨雷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签署确认了天翔环境2018年半年度报告,是天翔环境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军作为天翔环境董事、副总经理,在相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并参与部分民间借款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涉案事项,未勤勉尽责;王培勇作为天翔环境董事、董事会秘书在相关保证合同上签字,且未及时关注到公司涉案事项,未勤勉尽责。王军、王培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签署确认了天翔环境2018年半年度报告,是天翔环境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翔环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邓亲华给予警告,并处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

  三、对邓翔、娄雨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王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王培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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