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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东方多宗违规财务不规范 前董事长彭志宏吃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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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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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5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20日公布的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2019〕8号)显示,经查,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当代东方”)2017年年报披露不完整、不准确;重大事项披露不完整、不及时;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个别重大事项未制作进程备忘录;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内部控制薄弱,存在财务不规范问题。

  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当代东方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当代东方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于1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山西证监局。

  彭志宏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任当代东方董事长,孙永强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任当代东方财务总监,艾雯露2017年9月25日至今任当代东方董事会秘书。

  山西证监局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2019〕9号)显示,彭志宏、孙永强、艾雯露作为时(现)任上市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二条。

  山西证监局决定对时任董事长彭志宏、财务总监孙永强、现任董事会秘书艾雯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行政监管措施指出。

  原文如下:

  〔2019〕8号

  关于对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方面

  (一)2017年年报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1.前五大客户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公司对云南广播电视台的销售收入为61,245,283.03元,应为第二大客户,但公司未在前五大客户中披露;公司对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应为40,795,990.57元,公司年报披露金额为35,465,801.89元,少披露5,330,188.68元。

  2.受限资产披露不完整。公司持有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天地)51.126%股权于2016年质押给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3.关联担保披露不完整。2017年公司向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融资5000万、1200万、5000万,担保人为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王春芳、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王春芳、王春芳,年报中未披露。同时,2017年,公司子公司霍尔果斯当代华晖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为同级子公司苍溪县橙天玖和影城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公司年报中也未披露。

  (二)重大事项披露不完整、不及时

  1.子公司华彩天地经营业绩下滑,2018年度业绩承诺期满后,触发业绩补偿的可能性很大,但公司2018年3月24日、4月11日临时公告及2017年年报中均未披露华彩天地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后续安排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同时,上述临时报告未披露华彩天地转让协议中含有的“收购方特定条件下可退回所收购股权并赔偿3500万元违约金”等相关条款内容。

  2.2018年5月31日,公司与宁夏广播电视台签订《宁夏卫视频道广告独家代理协议书》(宁夏广播电视台将宁夏卫视频道广告授权公司独家代理经营,一年代理费约1.1亿元),同时与明鑫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宁夏卫视频道广告独家代理协议书》,将宁夏卫视频道广告独家代理经营权转让给明鑫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公司未披露该事项。

  3.2018年1月25日,公司向云南电视台出具《关于转让<合作协议>权利义务的函》,表示公司决定将与云南卫视合作协议中的部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广州添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并得到了云南卫视的确认,公司未披露该事项。

  4.公司子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于2018年3月28日、5月14日、5月15日、5月28日被冻结,但公司直到11月2日才进行信息披露。

  二、规范运作方面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个别重大事项未制作进程备忘录

  2017年以来,公司有2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未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2次股票回购、1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其中,筹划发行股份购买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100%股权过程中,未在信息披露日之前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且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存在人员及登记事项不全的问题;筹划收购首汇焦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过程中,未在信息披露日之前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存在登记不完整,部分人员知悉日期晚于披露日期,内幕信息知情人与重大进程备忘录登记不一致等问题。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1.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主营业务。2016年11月2日,当代东方以1.3亿元资金转入兴业银行北京世纪坛支行(尾号2931)进行暂时补流,12月11日,将其中585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2.暂时补充流动募集资金未按时归还。2017年10月26日,公司使用1.3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补充流动资金,约定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但公司未在2018年10月26日前归还上述募集资金。

  (三)内部控制薄弱,存在财务不规范问题

  1.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中明确“电视剧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并已取得收款权力”。执行时,部分销售获取了购货方出具的收货证明,部分销售仅凭发货单据(无购货方签字确认)便确认收入。

  2.对跟投——固定收益类投资项目未明确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同类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不一致,部分业务在收到全部款项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部分业务在收到部分款项时便确认收入但不结转成本,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3.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部分款项账龄已超过三年,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催收。

  4.未结合影视行业特点制定存货管理制度,科学进行存货减值测试。特别是公司未对原材料(公司为拍摄影视剧而购买或创作完成的剧本支出)及在产品进行减值测试,对部分因题材、内容与国家现有政策相抵触,而导致其较长时间内难以取得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库存商品未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部分库存商品可变现净值测算缺乏充分证据。

  5.公司期末预付款项余额较大,大部分款项账龄已超过一年,相关业务进展缓慢,不能收回的风险较大,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

  6.公司商誉余额较大,商誉减值测试不够谨慎。

  7.合并报表抵消错误。内部销售交易抵消不完整,多计营业收入4,905,660.38元;多记营业成本4,905,660.38元;多抵消存货471,698.09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一、二、四、五款、第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八条第一、二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于1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5月15日

  〔2019〕9号

  关于对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彭志宏、财务总监孙永强、董事会秘书艾雯露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彭志宏、孙永强、艾雯露:

  2018年,我局对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东方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彭志宏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任公司董事长,孙永强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任公司财务总监,艾雯露2017年9月25日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方面

  (一)2017年年报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1.前五大客户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公司对云南广播电视台的销售收入为61,245,283.03元,应为第二大客户,但公司未在前五大客户中披露;公司对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应为40,795,990.57元,公司年报披露金额为35,465,801.89元,少披露5,330,188.68元。

  2.受限资产披露不完整。公司持有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天地)51.126%股权于2016年质押给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3.关联担保披露不完整。2017年公司向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融资5000万、1200万、5000万,担保人为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王春芳、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王春芳、王春芳,年报中未披露。同时,2017年,公司子公司霍尔果斯当代华晖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为同级子公司苍溪县橙天玖和影城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公司年报中也未披露。

  (二)重大事项披露不完整、不及时

  1.子公司华彩天地经营业绩下滑,2018年度业绩承诺期满后,触发业绩补偿的可能性很大,但公司2018年3月24日、4月11日临时公告及2017年年报中均未披露华彩天地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后续安排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同时,上述临时报告未披露华彩天地转让协议中含有的“收购方特定条件下可退回所收购股权并赔偿3500万元违约金”等相关条款内容。

  2.2018年5月31日,公司与宁夏广播电视台签订《宁夏卫视频道广告独家代理协议书》(宁夏广播电视台将宁夏卫视频道广告授权公司独家代理经营,一年代理费约1.1亿元),同时与明鑫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宁夏卫视频道广告独家代理协议书》,将宁夏卫视频道广告独家代理经营权转让给明鑫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公司未披露该事项。

  3.2018年1月25日,公司向云南电视台出具《关于转让<合作协议>权利义务的函》,表示公司决定将与云南卫视合作协议中的部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广州添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并得到了云南卫视的确认,公司未披露该事项。

  4.公司子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于2018年3月28日、5月14日、5月15日、5月28日被冻结,但公司直到11月2日才进行信息披露。

  二、规范运作方面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个别重大事项未制作进程备忘录

  2017年以来,公司有2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未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2次股票回购、1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其中,筹划发行股份购买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100%股权过程中,未在信息披露日之前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且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存在人员及登记事项不全的问题;筹划收购首汇焦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过程中,未在信息披露日之前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存在登记不完整,部分人员知悉日期晚于披露日期,内幕信息知情人与重大进程备忘录登记不一致等问题。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暂时补充流动募集资金未按时归还。2017年10月26日,公司使用1.3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补充流动资金,约定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但公司未在2018年10月26日前归还上述募集资金。

  你们作为时(现)任上市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二条,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时任董事长彭志宏、财务总监孙永强、现任董事会秘书艾雯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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